報載去年錄取的司法官,有兩成是應屆畢業生,其中有五成三不滿二十五歲,外界批評法官年記過輕,只有「家門、校門、衙門」的經歷與經驗,不時出現「恐龍判決」;司法院長為解決「娃娃法官」問題,決定今年起擴大辦理律師轉任法官甄試,參加甄試的律師年資由六年降為三年。
筆者認為,擴大辦理律師轉任,還不如檢討法官產生制度。台灣的律師與司法官都是考試產生,而美國是法學院畢業後通過考試,有十年律師工作經歷,由律師協會依專業及品格產生候選人,再經選拔後任命,不論是聯邦大法官或其他法官皆如此。
因而,台灣法官除了年輕化歷練不夠的問題,考試能否選出適任的人才,也不無疑問,司法院有意擴大律師轉任法官甄試,看似能改善法官年輕化造成判決品質問題,但這只是「治標」,也就是說,只要維持考試制度,且對律師申請審查過嚴,相關限制太多,多幾名長「娃娃法官」幾歲的律師擔任法官,恐怕「換血」效益不大。
「恐龍法官」與「恐龍判決」存在已久,早已為民眾詬病,但司法改革牛步化,加深民怨,司法院若不能大破大立,加速淘汰不適任法官,遴選資深律師轉任法官減少「恐龍判決」,建立陪審團制度避免「恐龍法官」,及研議修改法官產生制度,民眾不知要到何年何月才能等到「娃娃法官」明鏡高懸。
凌亞(高雄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