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數位匯流關鍵時刻 NCC不可空轉

 |200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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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是否違憲的爭議,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宣告NCC組織法第四條條文違憲後終於底定。但由於NCC首屆委員任期三年,避免衝擊過大,大法官也訂出長達兩年半的落日條款,明訂NCC最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在完成修法前,NCC所做的決議仍然有效,有關人員與業務的移撥,也不受影響。

目前正逢數位匯流關鍵時刻,儘管執政黨和行政院要求委員「知所進退」,不過,由NCC准駁的電信業務審查及處分案平均一年六萬件,廣播、電視換照移頻等相關申請案則有五萬件,合計一年的業務量高達十一萬件,影響範圍極大。一旦委員集體請辭,手機認證、設立基地台、行動及巿話費率調整、有線電視移頻換照、電台換照等業務都將立即停擺,將嚴重衝擊消費者權益和通訊傳播產業秩序。我們認為,在NCC組織法完成修正之前,該會委員仍應積極任事,千萬不可任由流於空轉。

NCC組織法之所以被認為違憲之處有三:首先,NCC第一條說明應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但第四條又規定依政黨比例組成NCC,兩者矛盾;其次,NCC掌管廣電、通訊監察,屬於行政權,因此行政院要有人事任免權,但行政院對NCC卻只有提名權,沒有任免權;第三,與新聞局處分的救濟管道不同,造成一國兩制,有違法律之安定性。

大法官會議討論後認為,NCC委員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違反責任政治和權力分立的原則,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閣揆的人事決定權,因此通過宣告違憲。對此,朝野和當事單位反應各異,立法院國民黨團痛批,這是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民進黨團則是求NCC委員立刻辭職;NCC則反批大法官解釋錯誤,強調不會輕言放棄。

NCC組織法規定依政黨比例組成的方式,在立法之初即有強烈爭議,朝野壁壘分明,在立法院數度激烈攻防,在野聯盟挾多數席次優勢強度關山,執政黨不甘雌伏,亟思反撲,終於透過總統任命的大法官會議翻案。但法界並非口徑一致,例如今年三月八日,司法院舉辦說明會,應邀作證的五位學者專家中,有三位公法學者認為NCC組織法第四條合憲;NCC委員更是不分藍綠政黨推薦背景,紛紛挺身撰文捍衛組織法的正當性,更突顯NCC獨立機關的精神。

就事論事,NCC委員不但學有專精,而且律己甚嚴,成立之初即首創政府機關先例,通過嚴謹的自律規章,包括約束委員不得單獨接見業者陳情。運作以來,也已經完成了兩千五百多件許可案及處分案,碰到政黨利益攸關案件,被推薦委員也都主動迴避或不參與討論及表決,此皆斑斑可考,值得肯定。

至於NCC和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在預算、業務畫分、員額編制等業務方面的爭議,也不難釐清。電信總局是中華電信最大股東,又是事業主管機關;新聞局是政府發言人,又是媒體監理單位。兩機關選手兼裁判,執法公正性本來就不容易得到信任,注定吃力不討好,理應交由NCC這種中立的機關執掌。
 
美國國家聯邦傳播委員會(FCC)雖無政黨比例代表的規定,但總統在任命委員時卻兼容並蓄,甚至刻意指派在野黨立場的學者專家參加,可提供我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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