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趙麗雲力爭將「竊取物品致危害公共安全」列為加重竊盜罪,因多數立委接受行政單位的「已有他法可論更重罪責」理由,而未通過,但筆者希望有關單位應立法,嚇阻這類不法行為。
到居家附近登山步道健身,看到工程人員忙著整修電纜,原以為是例行汰舊換新,詢問才知是電纜被竊,必須趕緊修復,避免影響夜晚照明,他們表示,這種情形已發生很多次。
另外,媒體報導,有很多地區水溝蓋也常被偷,地方單位補不勝補,民眾因而跌倒受傷,甚至有人遭不幸,請求國賠不斷。
偷竊公共設備嚴重影響公共安全,唯有立法明確加重刑責,才能收嚇阻之效,我贊成立委加重刑罰的提案,立委應修法重罰,行政部門也要加強法治宣導。
心言(台北市/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