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南市婦人向民代陳情,最近接到水公司通知,才知十四年來都被以臨時用水計費,比一般用水貴一半,共多繳十萬餘元水費,水公司卻只肯退近兩年的費用,而且還認為,自來水法等相關法令中,並沒有規定水公司通知用戶變更。其實面對有退費爭議的用戶,水公司應更積極主動協商,而非只有被動還不願處理。
水公司表示,臨時用水大部分是改建或新建物申請,興建完成再「自行」持使用執照等證件,變更為一般用水,因臨時用水計費較一般高百分之五十,不過許多改建的用戶未辦理臨時用水,水費抄表員如果發現房屋改建,就會「逕予變更」。
既然如此,抄表員每月抄表時,若發現情況已解除,也應「逕予變更」或協助用戶變更,但水公司的作法是,用戶得自己申請變更回來,水公司不會通知,這樣合理嗎?
況且,水公司依民法「請求權,因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規定,只退兩年費用,但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公法規定,各種請求權有五年的時效,即使不願全部退費,也應退還五年的溢繳水費。
雖然水公司未來將主動通知超過兩年的臨時用水戶變更,但為避免爭議,應與已繳水費的用戶協商,並重新訂定臨時用水認定標準。
秀誠(北縣樹林/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