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籍化學輪台北港附近海域翻覆,載運的乙酸乙酯(俗稱香蕉油)及燃料油、柴油、潤滑油,恐有外漏污染海洋之虞。但觀察案發後環保單位的處理過程,模式和去年發生的南韓籍苯船翻覆案一樣,完全著重在「通報、監控」,並不能阻止船隻在完全沉沒後,油料與化學品外洩對海洋生態影響,也不能阻絕船骸對航道安全、海底水生物的衝擊。
南韓籍苯船案發生時,有專家建議將翻覆苯船燒燬,徹底根除後續打撈、毒苯回收困擾,但應變單位態度保留,轉而尋求日方專家協助,但日方提供的意見尚未公布,苯船卻已下沉毒散,僅露出船體餘骸,環保署只好商請國軍出動F16戰機與攻擊直升機,擬擊沉苯船,卻告失敗,直到今日環保署仍未說明,要求苯船提出的「船貨移除計畫」究竟實現多少?足見「通報、監控」的處理模式有進步空間。
自源頭防堵污染是預防環境傷害最佳手段,以印尼籍化學輪翻覆案來看,自環保署接獲通報迄船翻覆共八小時,此段黃金防污時間固然應通報、監控,但此時既要「掌握時效,加快處理速度」,又要「貫徹公權力與強化緊急應變能力」,該如何做到?
由前蘇聯工程師阿疏勒,於一九六四年發表的TRIZ矛盾矩陣表三十九個工程屬性中的「速度」與「強度」,可得到利用「相對重量、相反重量」、「局部品質」來處理困難問題的法則,此二法則用於海洋污染緊急應變時,有以下方式:
一、當難船尚未嚴重下沉、嚴重傾斜時,可調派數艘大型貨輪,將難船固定在一定吃水深度,並將難船上的化學品、油料移至救難貨輪,一來減輕難船重量以防繼續下沉,二來預防難船沉沒後,化學品、油料洩漏而衝擊生態,此即為「相對重量、相反重量」觀念;二、可於難船四周放置攔污索,在油料或化學品外洩時,能將污染控制在有限範圍,此即為「局部品質」觀念。若能採取此二措施,即使仍有污染,都比沉入海底後對環境所造成的傷害為低。
為保護我國海疆環境,緊急應變單位實不宜局限在「通報、監控」階段,不妨參考阿瑪斯沉船、軍機炸苯船的案例與經驗,設法避免船體全部下沉,否則油料、化學品沉入海底,後續處理會更加困難、成本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