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話中國人】告別官本位

易中天 |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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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本位,好不好?很不好。

前面說過,所謂「本位」就是價值標準。以什麼為本位,亦即以什麼為價值標準。我們評價一個人,一件事,一個對象,在一定的範圍內,都只能有一個標準。比如,認定一個人有罪還是無罪,罪大還是罪小,只能有一個標準,即法律。可是,「官本位」卻要來插一腳,結果就變成了雙重標準。比如,認定一個人有罪無罪時,還要看他是官不是官,或官們有什麼看法,則法庭也就很難公正,法制也就很難健全。更糟糕的是,「官本位」還可能取代應有的標準。

實際上,「官」一旦成為「本位」,則天底下也就只剩下一個標準,即:是官是民和官大官小。比如官與民意見分歧,則必是官對民錯。如果一個更大的官出來否決了那個小官的意見,這個小官也只好自認倒楣。從前,許多案子之所以要「告御狀」,請皇上老爺子來做最後仲裁,道理就在這裡。在這樣的情況下,什麼科學、民主、法制,什麼真理面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根本談不上的。

其實,「官本位」不但害民,也害官。因為依照「官本位」的邏輯,小官總是沒有大官英明正確,也就總是難免要「犯錯誤」。那麼,小官們又有什麼積極性和主動性呢?沒有。他們只有混,或琢磨著如何往上爬。結果,有能力的也會變得沒能力,或正派人也會變得不正派。

那麼,大官們一貫正確豈非很好?不好。因為這樣便等於把所有的責任都攬到自己身上。結果,明明是下面的錯誤,但,因在你「英明領導」下發生的,當然由你負責。於是,一個大官若不幸在政治鬥爭中落於下風,就可能成為一切錯誤的替罪羊。

當然,真正受害的,還是國家和民族。我們知道,國家的強盛,民族的興旺,社會的進步,取決於科學的進步,政治的昌明,道德的完善,法制的健全。說到底,取決於全民族的素質。然而,「官本位」造就的是思想的平庸,政治的腐敗,道德的墮落,法制的破壞,以及全民族素質的低下,因為價值體系被破壞了。

試想,一個人,只要當了官,便當然地擁有真理,就當然地有學問,那又有誰願意吃力不討好地去從事科學研究?反正真理都在官們那裡,只要鸚鵡學舌地跟著喊口號就行了。久而久之,自然是思想平庸,思維遲鈍。

同樣,既然什麼都是當官的說了算,還要民主幹什麼?沒有了民主決策,自然是政治愈來愈黑暗。因為「本位」與「官位」已成一體,保住和提升官位已成為唯一追求和目的,哪裡還顧得上別的?於是,開始可能會言不由衷,慢慢地就會口是心非甚至口蜜腹劍;開始可能只不過文過飾非,慢慢地就會謊報軍情,甚至製造謠言;開始可能僅僅是爭風吃醋,慢慢地就會爭權奪利、賣友求榮、爾虞我詐、相互傾軋、借刀殺人、為打擊政敵往上爬而無所不用其極,則道德的墮落是必然的。至於法制的建設,也是根本談不上的。

在「官本位」的體制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有什麼法可言?既無法制,又無道德,剩下的也就只有權術和陰謀。這樣的社會,是不會有真善美的。沒有了真善美,則全民族素質的提高,也就是一句空話。

無疑,這只是「極而言之」,並非說現實就是如此,而且為了管理好國家和社會,「官」總是必不可少的,只是不要成為「本位」。一個現代社會的官員,只能是「公務員」,就是執行公務的人員。這個公務是公眾委託他去執行的,因此應以公眾的利益和意志為本位,而不是以自己的官銜為本位,否則就是本末倒置。公務員當然也要有權力,但這權力是公眾賦予他的,而且是公眾賦予他執行公務的。

因此,只有代表著公眾利益和意志執行公務時,才有此權力。除此之外,他不應有任何「特權」。也就是說,官與民,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個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在權力和義務上也是平等的。平等,才有民主和法制;平等,才有科學與道德。顯然,要做到這些,就必須廢除「官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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