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提到周代男子握有「出妻」、「休妻」、「遣妻」的權利,就字面上看,丈夫確實是以個人名義行使離婚權;不過嚴格說來,這項權利大多由家長操縱,因為在宗法制度下,決定婦女命運的因素有三:
一是宗廟與家族勢力,二是舅姑的好惡,最後才是與丈夫的關係。
在周代,男婚女嫁,皆由父母主持,婚後夫妻不論和睦與否,解除婚姻的決定權自然也操之於家長手中,必須服從家庭的安排。
婦女一旦結婚,做為夫家成員,必須與公婆同住一起,更得視其為自己的父母,並依照夫家尊長的旨意行事,因此丈夫的父母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握有極大的影響力,即使名義是丈夫出妻,其實往往是公婆把媳婦逐出家門的。
如《禮記》規定,即使夫妻感情和諧,做兒子的喜歡自己的妻子,但父母不滿意,即可責成兒子離棄妻子;反之,夫妻恩義已絕,兒子不喜歡妻子,但父母認可媳婦,小倆口也非廝守一輩子不可;甚至有夫與父母都喜歡媳婦,但不合於宗廟家族需要,也有斷然出之的情況。如〈內則〉云:「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說(悅),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可見出妻不問兩性感情如何,而繫於父母與家族之認定。
《孟子‧離婁》記載匡章因為得罪父親,只好把妻子趕出家門:「為得罪於父,不得近,出妻屏子,終身不養焉。」婚姻既為兩姓之事,涉及家族利益,而與個人關係較輕微,因此在解除時亦以家族關係為考量,為此抹煞夫妻恩義的情形,在當時應不是特例。
《韓非子‧說林》也有一則婆婆替兒子休妻的事例:「其子因私積聚,其姑以為多私而出之。」這裡只提到婆婆因媳婦私蓄太多而把她休棄,兒子卻未表示意見,足證離棄妻子是由婆婆做主,周代家長的權力非同小可。
《儀禮‧喪服》云:「婦人有三從之義。」既然女子不能有二天,必須唯父、唯夫、唯子是從,由此可知女子出嫁與夫家發生密切關係之後,與本宗之親屬關係亦日見疏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