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朝人口政策,與賦役政策、婚姻政策關係很大。一些朝代長期戰爭之後,戰禍使很多人死亡,造成人口銳減,影響賦役的徵收和兵力來源,為解決這個問題,統治者希望通過強迫早婚,達到人口增長的目的。
墨子講:「昔者聖王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聖王之法也」(《墨子‧節用上》)。墨子認為上古男子二十歲、女子十五歲必須結婚。
春秋時代的越國,實行「十年生聚,十年教訓」的方針。「生聚」的內容之一就是繁衍人口。「女子十七歲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國語‧越語上》)。這是把男二十歲、女十七歲定為最遲結婚年齡。
正式建立西晉的晉武帝在泰始九年下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晉書‧武帝紀》)。按照這一規定,女兒到了十七歲,父母還不把她嫁出去,政府就要強行把她許配給別人。
北周武帝建德三年詔令:「自今以後,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爰及鰥寡,所在軍民,以時嫁娶,務從節儉,勿為財幣稽留」(《周書‧武帝紀》)。女子十三歲就要成親,是目前所知的法令中年歲最小的。
唐太宗貞觀元年頒布的詔書講:「其庶人男女無室家者,並仰州縣官人以禮聘娶,皆任其同類相求,不得抑取。」「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喪達制之後,孀居服紀已除,並須中以婚媾,令其好合,若守志貞潔,並任其情,無勞抑以嫁娶」(《通典‧禮‧男女婚嫁年紀議》)。
中央朝廷要求州縣官督促男女婚配,但在執行中要注意政策,不硬性分配,唐太宗不愧是通情達理的皇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