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最近提出「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在預定自治區域範圍內,只要連署半數以上原住民,會同區域內的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成立自治籌備團體,獲中央審查核定,即可成立具縣(市)規格的自治區政府。
尊重原住民的文化與歷史,是符合世界潮流的作法,但筆者憂心的是,台灣面積狹小,這樣做適合嗎?
政府已有原住民委員會,維護原住民的傳統文化,如果做得不夠,可以改進,但從行政效能考量「分區治理」,有待斟酌。
中國大陸土地廣饒,可畫分「廣西壯族」等自治區,也因這些少數民族人口眾多,確實有成立必要;台灣原住民從前分為九族,後來增至十多族,人口大都不多,如果分別成立自治區,零碎分割台灣,相對於合併升格的五都,究竟何者有利行政效能?
報載原民會評估,若部分族群透過合併,全台可能成立五個自治區,但台灣的原住民增至十多族,就是因各有「自我認同」,是否願意合併?會不會為此紛擾,更增怨懟?
依政院版草案,自治區採「聯合發起原則」,由各族自行或與分布區域相鄰的其他原住民族,會同預定自治區域內的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以蘭嶼雅美族來說,一島一族,若要成立自治區應最單純,但以泰雅族來說,人口最多、分布區域最廣,自治區「領域」恐會與若干縣市重疊,恐怕問題複雜。
照顧原住民,絕對有必要,如果能整合成五個自治區,不會有行政效能困擾,但細節須縝密規畫。
洪淑敏(新竹市/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