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社會男人若想休棄妻子,理由不下千百種,卻未必符合禮制上的規範,因為當時所通行的休妻明定有所謂的「七出之條」,「七出」成為男人合法的離婚理由。
《大戴禮‧本命》漢儒戴德對所謂的「七出之條」曾作這樣解釋:
「婦人七去……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共同主持宗廟祭祀)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
何休注《公羊》也說妻子若不順從公婆、不能生育、淫蕩、嫉妒、有惡疾、好搬弄是非、竊盜,均可因此被離棄。一般而言,周代雖以男子為本位,仍須舉出一定事由,譬如確實觸犯了「七棄」其中一項罪行始得出妻,否則丈夫不得要求離婚,用以保障妻子的地位。
綜觀這七個提供婦女被丈夫休棄的藉口,除了「淫僻」將使血統紊亂,以及「竊盜」事關個人品行、觸犯法律之外,其他的「罪行」在認定上其實多憑自由心證。
以「不順父母」來說,其關鍵在於公婆主觀的好惡,即成為決定媳婦去留的最佳遁詞;而「無子」的過錯未必在婦女身上;「嫉妒」往往因婦人阻攔丈夫納妾或狎妓,居然變成下堂理由;罹患「惡疾」當然不能侍奉公婆、操勞家事;「多舌」則不讓婦女談論家中是非、參與決策。凡此種種,完全以家族利益和父母意志為考量,可見「七出」的本質完全建立在宗法基礎上。因此夫妻離合的決定權當然為夫家所掌握,妻子的個人感受和命運自然便被視為敝屣。
《孔子家語‧七十二弟子解》記載曾子對後母極為孝順,他的妻子因替婆婆蒸梨不熟,曾參就把她給休了;有人質疑這不在「七出」之條,曾子回答說:「蒸梨雖是小事,連這樣的小事都做不好,何況大事呢?」《禮記‧檀弓》也說孔氏三世出妻,孔子、孔鯉、孔伋都曾經離婚,雖然原因未詳,但可知「出妻」多以小過,未必有什麼嚴重的失德罪行,故休妻的理由實際上也不限於七出之條。
周代對於被休棄深惡痛絕,認為損及家聲,因此不直接稱「出」,姊妹被出,稱為「來歸」;他人之姊妹被出,則稱「大歸」。
如《左傳》云:「夫人姜氏歸於齊。」這是姜氏回到齊國娘家不再回來的意思;《文公十八年傳》隨即解釋道:「所以稱為大歸也。」
又如《穀梁傳‧成公五年》云:「春,王正月,杞叔姬來歸。」按照經文記載的通例,女子出嫁稱作「歸」,被夫家遣回,就叫做「來歸」,因此傳文接著解釋:「婦人之義,嫁曰歸,反曰來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