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界人士在立法院公聽會建議修正安寧條例,應讓每年十四萬非自然死、意外死的往生者,走得更有尊嚴。
我非常贊同,因為有切身之痛。祖母生前因年邁體力漸弱,有次陷入半昏迷,家人趕緊送到附近的署立醫院急救,醫師問我們到底是想救,還是不想救?我們無醫學專業背景,當然希望全力救治,結果醫生要我們轉院到醫學中心。
祖母在醫學中氣切插管急救後,一直待在加護病房以機器維持生命,拖了一年多,她在這段時間時而昏睡、時而清醒,不能說話、吃正常的東西,每天灌食、打點滴,最後因為院內細菌感染,器官衰竭過世。
祖母多活一年多,只有病痛,毫無尊嚴,真有需要多受折磨嗎?而那位醫師的問話,隱含我們若不送醫學中心,就非真心想救,似乎不孝,而事實上,急救根本無法治痊八十幾歲、器官逐漸衰退的祖母,只是拖時間罷了,事後回想,當時我們的決定,只是讓祖母徒增痛苦,並未讓她活得有尊嚴、品質,何孝之有?
生老病死人生必經,應讓病人可以自主決定,生前預立意願書或在健保卡註記,有尊嚴的善終。
心言(台北市/服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