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應受到重視的「家庭中人權」問題

 |2005.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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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政局紛亂,經濟蕭條,失業日眾,意識型態對立,人心浮動,情緒暴燥;常見有種種侵害家庭中人權的情事發生,如對親生兒子施暴致死,對幼年女兒性侵,生活陷困時攜女跳河,需索遭拒殺父洩憤,虐妻成性、烙膚刺字,種種存在於家庭中的侵犯人權事件,屢見不鮮。使做為一個人應享的基本人權無法得到保障。

人權即是「人類的權利」,其所欲表達的觀念是「一個人,因其僅是人,而非因其身份和實際能力,就應該享有的權利,這些權利與其作為人的屬性相伴隨,並因此而不可剝奪。」這種「人之作為人應享有的權利」,在本質上是「道德權利」,非「法定權利」。前者屬於道德體系,由道德原理來維繫;後者屬於法律體系,賴法律規範的支持。一個人可能享有做某事的法定權利,卻可能是不道德的;一個人可能享有某項道德權利,但不一定能得到法律保障,法定權利由國家機構來實施、修改、取消;道德權利則非法律或政治力量所能增減;反而是確證或批判法定權利的標準或根據。

家庭中的人權雖有部分為法定,但大部分在目前仍只是道德權利,在不同民族、不同開發階段的社會,存在有程度上的差異。家庭中的人權是以三個相關聯的基本原理為核心:一、人應該,而且可享有不依賴實在法而存在,並高於法定權利的權利;二、這種權利,依人人平等,人人有作為人的相同尊嚴與價值的法則,因而為一切人所享有;三、這種權利,可經由某種社會制度,表現為法定權利。家庭是一個中介機構,不應視為純粹的私人事務,但也不應完全由公共政策支配。就一個現代家庭而言,家庭成員與其相互間,應予保障之家庭中人權,主要者有如下數端:

一、生命尊重權:最易瞭解,也最多爭論的權利;其中最常引起情緒化反應的是「墮胎問題」。一方面是女性是否有權決定其對自己身體狀況的考慮和小孩是否必要;一方面是社會是否應在個人生命最脆弱時候維護其生命的持續。因性別偏好導致的女嬰出生機會遭剝奪問題,亦屬此類。

二、差異平等權:近半個世紀的研究發現性別不平等乃社會文化環境所造成,而非天生的生理差異的結果;但亦證明性別間的差異是不可否認的矛盾。因此該主張的是機會平等,並對女性給予特別保障。對於年齡、智力、體力、身心障礙等差異,均應以「差異平等主義」對待。

三、兒童養育權:在現代也是個爭議的問題,依傳統法律,兒童並不能代表自我,係由父母代表其身分,父母有教養與監護的權利。新趨勢有「助人專業」自稱其係代表對兒童有利的一面,反對父母一意孤行。又認為兒童有自我決定的權利,反對將子女視為其私產。晚近對於兒童教養與人權問題的關係亦爭論不休。

四、資源共享權:家庭成員無分別的共享家庭資源。在稀少情況下,則其分配依需求迫切性順序。平權家庭在分配上,各取所需,平等共享;在生產上,各盡所能,努力以赴。無推諉,無隱藏。

五、誠實對待權:雖為一家人,卻各自為有人格與尊嚴的獨立個體。有關個人隱私權的保障問題、行為自由權的尊重問題、誠實對待權的實踐問題、和諧禮儀權的履行問題,這些都是相對性,且應有個合理的界限,則有待於認真探討,小心拿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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