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治水預算應兼顧財政責任

 |200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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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兩次重大水災之後,行政院提出八年八百億元水患治理計畫,盼以特別預算編列經費。在野黨認為行政院提出的「水患治理條例草案」內容粗糙,沒有具體內容,是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因此只需要調整未來年度的預算結構,將治水經費編列在年度預算之內即可。朝野雙方各持己見,有待進一步協商,居於納稅人立場,實有必要提出一些持平的看法,供政府參考。

行政院希望能夠將治水預算一次編足,八年共八百億元,把原本需要八十年才能完成的治水工程,在八年內完成;政院雖把治水視為當前急務,但卻給人一種浮誇的感覺。首先,張俊雄內閣時期就已提出「八一○○計畫」,游錫內閣時期也有「新十大建設計畫」,過去五年內,政府以「特別條例」名義,辦理過五次特別預算、四次追加預算,其中包括五年五千億元公共建設計畫,五百億元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政府編列那麼多預算進行建設,總是遺忘「防治水患」,使人質疑政府是否把納稅人的血汗錢花到無關緊要的建設上?再看過去五年編列的治水預算,水利署的預算每年只編列了二十幾億元,是行政院輕忽治水的重要,還是把治水建設的錢挪到其他消費性用途上?因此,行政院必須先就以上問題,做出合理的解釋,才算對民眾有個交代。

而從政府赤字連年、債台高築的財政惡化結果來看,現在碰到水患提出治水特別條例,政府應該先把五年五千億元公共建設拿出來一併檢討,做出適度的裁併,根本就沒有必要,也沒有財政能力再新編預算。

其次,近兩次水災造成嚴重的災情和生命財產巨大損失,卻未見行政院提出具體的「檢討報告」,指出問題所在,以及如何改進的構想;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行政院提出的治水條例草案,只有四頁的報告,簡略粗陋,沒有具體內容,完全看不到預算分配的客觀依據,更未針對當前水患的原因對症下藥。

治水條例草案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一些「競爭機制」,分配、補助地方執行機關治水所需經費,而非由中央的治水機關水利署做專業規畫和分配。任由縣市地方政府競提計畫,可想而知,在治水方面比較欠缺專業能力的地方政府,很難提出有效的治水計畫,極可能造成浪費,甚至淪為政治綁樁,這也是令人極為憂心的地方。
因此,我們建議行政院應該採取更有擔當的作法,既然治水需要專業技術和規畫能力,就由水利署提出近年水災相關的「檢討報告」,從而研訂「治水計畫」,並根據該計畫編列於水利署的年度預算之內,由該主管機關負責統籌規畫與執行。

為了不使財政狀況更加惡化,治水預算應從「五年五千億元公共建設」計畫移撥過來,把無關緊要的人工湖等計畫取消,甚至可以將「SARS防治條例」未用完的幾百億元預算辦理「追減」,移充做治水之用。用「特別條例」的故技,規避財政紀律的規範,又浪費納稅人的血汗錢,是眼睛雪亮的納稅人所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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