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版領域表現極為出色的老字號出版社皇冠文化,最近在出租業務上爭輸了「皇冠」,只得讓皇冠的標誌,拱手讓給已有百餘家加盟店的皇冠租書城。
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皇冠文化以「皇冠」為服務標章,指定註冊於小說、漫畫等的出租業務,並獲准註冊。唯當時,另一家業者皇冠租書城,已於前一年開放加盟。因此當商標法於九十二年修正後,皇冠租書城以其名稱已為著名商號,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撤銷皇冠文化的註冊,智財局接受,皇冠文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皇冠租書城及皇冠文化出版公司,都以「皇冠」為名,也都以書籍出租為業務,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應屬類似,且一般消費者容易誤認。
判決指出,皇冠文化想把皇冠的圖案登記在小說、漫畫等「出租」書籍的類別商標時,皇冠租書城已是出租業務方面的著名商號,皇冠文化再以「皇冠」的特取部分申請註冊,容易使公眾混淆,所以判決維持智財局的評定,決定撤銷皇冠文化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