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張三因急需用錢,向好友李四借現金十萬元,並給了李四一張十萬元本票,雙方約定張三須在二個月內還錢,但到期後,李四向張三催討,張三卻不承認有向李四借款,李四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張三清償借款。
壹、法律觀念:
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所以消費借貸契約是「要物契約」,除貸與人與借用人 之間,需有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外,貸與人並需已交付借款給借用人,契約才會成立。
貳、案例解析:
一、張三向李四借款十萬元,經李四同意,雙方已有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李四並已交付現金十萬元給張三,則張三與李四間已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二、李四提起訴訟,請求張三返還借款,張三如果否認有向李四借款,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因此,
必須由李四就其與張三之間有「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及「已交付十萬元給張三」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三、「本票」是「無因證券」,發票人簽發本票並不一定是為了借錢而簽發,所以李四在訴訟上只拿出本票當證據,並沒有辦法作為雙方有「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及「李四已交付十萬元借款予張三」之證明,而可能受敗訴判決。
參、結語:
借款予他人,最好要求借款人簽立「借據」作為證據,借據內應將消費借貸契約成立的二個要件,即「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及「已交付借款」載明,意即除明確記載借款時間、借款金額外,就借款已於何時交付借款人收訖亦應記載清楚,並經雙方簽名蓋章,以免將來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