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自受」,是指自己做的事情,由自己來承擔後果;或指自己做錯事,由自己承擔不良的後果。
這句成語深刻彰顯佛教的因果思想。佛教將人的語言、思想、行為等身心活動稱之為「業」,即「造作」、「行為」之義,這原本即是印度相當普及的思想,並認為是招感輪迴轉生的動力。
佛教沿用此語,以此「業」為因,能招感苦樂染淨之果;就因果關係而言,則指由過去行為延續下來所形成的力量。因此,「業」同時含有行為上善惡、苦樂等因果報應,及前世、今世、來世等輪迴的思想。
在《四十二章經》中則有此譬喻:若有人對著天空吐痰,痰會從天空掉落到自己的臉上;逆風拋灑塵土,塵土也會吹回自己的身上。一如《正法念處經》所說:「作惡今受苦,惡業得惡報……若捨惡之人,於惡則不畏,自作自受苦,非餘人所食。」說明做惡事,所招致的惡果,必須自己承擔,別人是無法代替;同理,做好事的功德,也會回報到自己身上,不會歸於別人。
《大寶積經》也提到:「若說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恐怖、繫縛、囚執、鞭杖、刑戮,是菩薩思維如是諸事,是我惡行不善業報,自作自受;或過去世,或現在世,若先作已,今受果報,我今云何於自果報而瞋於他?」意思是說如果遇事不順遂或人我是非纏身,一如受繫縛、囚執、鞭杖、刑戮的苦楚,那麼就要明白這是由於過去世、或現在世,曾造作諸行業,這是自作自受,豈能再瞋怒於他人?應當隨緣消舊業,不再造新殃。
因此我們要對自己的思想、語言、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切莫如《大般涅槃經》所言:「是諸外道雖知業果自作自受,而猶不能遠離惡法」,最後落得如在地獄般受苦,方才覺醒,則為時已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