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楊梅鎮富豪名宮大廈乏人管理,電梯故障長期未修,導致附近住戶六歲游姓女童,從電梯門摔落不治,桃園地檢署據此對三十九名住戶,依過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訴。
或許對遭起訴的三十九名住戶而言之,此乃無妄之災,難免心有未平,但是就受害者家屬來說,誰又能還無辜的女童公道?何況此一起訴,大廈住戶基於彼此的利害與共,比較容易凝聚社區意識,有助於公民文化的重建。
此種情形,適與前些時候爆發的玻璃娃娃判決,在性質上迥然不同。在玻璃娃娃判決中,樂於助人的陳姓學生敗訴,須和學校賠償玻璃娃娃家屬三百餘萬元,容易造成人與人之間的冷漠及疏離;反之,富豪名宮大廈三十九名住戶遭起訴案件,卻責成大家要共同關心周遭的事,兩者呈現明顯對比。
玻璃娃娃判決備受社會各界詬病,認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不過三十九名住戶遭起訴案件,也未必受到大眾普遍贊同,然而這項公訴狀極具啟示性,足以讓一向各掃門前雪的國人省悟,思考是否要一改自私自利的毛病,鑑於相互的休戚與共,從而孕育出互動的關懷。
倘若真正因此一起訴案件,促成大家多關心社區的事務,縱使富豪名宮大廈三十九名住戶自認「備受委屈」,但由於帶動整體國家集體安全意識的出現,從而引導中華民國向上提升,也稱得上功不唐捐了。
玻璃娃娃案判決
法理觀點值得商榷
顏姓玻璃娃娃不幸意外摔死一案,高等法院的判決引起輿論譁然,高院以「法理情」和「高度的過失衡量判斷標準」,和陳姓學生「沒有量力而為」作出的判決,已經出現「寒蟬效應」,某國中竟然通知家長,自行負責肌肉萎縮症孩童上下課的移動問題,學校不再提供任何服務。
高院承審法官以「無照駕車送酒醉朋友回家出車禍」,來比喻陳姓學生仍應負過失致死責任,筆者對這樣的比喻,感到不可思議,畢竟兩者的情狀並不相同。前者的行為人違法在先,無駕照卻逞強開車,結果造成車禍,導致朋友因此而死亡,行為人的過失當然和其朋友的死亡有「客觀相當因果關係」;而且就新興的「客觀歸責理論」,從「風險」的角度觀察,無照駕駛導致有人傷亡的風險,是行為人所製造並且業已實現,行為人當然必須負過失致死刑責。
相對地,玻璃娃娃案件中熱心助人的陳姓學生,出發點並非違法或製造不被容許的風險,即使發生不幸,亦非其所能預見,況且天雨路滑,也非其所能迴避,怎可相提並論?高院的判決顯然給社會大眾一個極為負面的教育。雷成(高雄市/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