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長楊志良指稱長庚醫院將醫師視為合夥人而非聘雇人員,造成勞健保費短繳,若長庚醫院不認錯,將從醫療中心降格為地區醫院,隨後長庚確認與醫師是雇傭關係,昨天報載逾千名醫師將補稅。
可是,除了長庚的醫師,好像沒人覺得此次衛生署的作為有不妥,大概醫師素來為高收入族群,竟又被指為「逃漏稅」,雖然長庚的醫師表示是醫院制度、管理疏失,但就算想辯解都難。
然而,衛生署作法真沒有不妥嗎
?光是從楊署長的言論,就有矛盾之處。楊署長指稱,若是合夥關係將依規定長庚降格為地區醫院,這豈不是說,地區醫院就可將醫生視為合夥人?為何醫學中心中的醫生不能視為合夥人,而地區醫院的醫生可以,這中間有何分別?
以實際情況來看,許多私人醫療院所是由好幾位醫師一起出資,合夥成立,長庚是私人醫院,只是規模層級大很多,為什麼不能將醫生視為合夥人?歐美許多國家的會計、律師事務所,就是採聘雇與合夥人雙軌並行制,菜鳥會計師、律師是以受聘雇加入公司,等到某種程度後,可被提升為合夥人,薪資福利分紅等計算方式都不同。
為何長庚醫院不能比照此模式,推出合夥人制度?或者說,為何醫療中心不可以存在合夥人制度,地區醫院就可以?這難道不是一國兩制?區分標準究竟在哪?
何況,長庚也有醫師表示,他們支領的薪資與報稅的項目是「執行業務所得」,而國稅局似乎也沒對報稅方式質疑或要求補稅,怎麼反而是無權管理納稅別的衛生署,跳出來指控並要求補稅?
長庚有醫師指出,國內還有其他採取合夥制的財團法人醫院,和長庚醫師一樣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但因健保費繳納合乎規定而未被查獲,但不該只鎖定長庚,應該針對各級醫院全面徹查。
的確,如果衛生署認為醫生就只能是受雇關係而不能是合夥人關係,那就要一體適用於各級醫療院所,只拿長庚開刀,不能讓人信服。
任謙(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