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趨勢而言,古人多半以離婚為人生慘事,故上流社會敢離婚的人極少,即如春秋戰國時代,淫僻之亂,車載斗量,然而記載離婚之事亦不多見;因為周人認為夫婦之道,人倫至重,男子休棄妻子,即使有「七出」之條可以援引,但同時也有「三不去」的限制,因此男女離婚、再婚,尤其是女子改嫁從人,更不可自專擅行。
下文即將針對古籍實例,包括「七出」、「三不去」和婚姻關係終止後的再娶、再嫁行為逐一探討,期於追溯本源之餘,能進一步掌握周代休妻、再醮與續絃等禮俗的全貌。
《禮記‧郊特牲》強調結婚享有「同牢合巹」之禮,當新婚之夜,男女在房裡行過「用一個菜盤吃飯」、「用一隻葫蘆剖開的瓢酌酒」這樣的儀式後,即表示夫妻二位一體,應該永不變心。
《禮記》所謂「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齊」一說乃「共牢而食」,有同尊卑、不得以妻為妾的意思;「齊」一作「醮」,亦即喝過一次交杯酒,就得一輩子不變心、不得再嫁。不過這項禮俗究竟有何效力,並無資料可佐證,只能說這是禮教上反對再嫁的最早表態。
總之,封建社會把夫婦結合歸於「天作之合」,並以婦人從一而終為理想,然禮俗中既有七出之目,表示並不禁止離婚。
陳顧遠《中國古代婚姻史》曾把夫妻離異型態分為兩種:一是男子不滿意妻子而把她送回母家,使婚姻關係永久停止,這叫「出妻」;二是夫婦因種種理由彼此「相棄」,也可停止婚姻關係。
但宗法社會既以家族利益為重,故在婚姻行為上雖然說是妻與夫為「齊體」,其實並無平等之義;「男尊女卑」、「夫主妻從」等禮法依然造成對婦女莫大的束縛,「休妻」的權利也完全操之於男子手中。
《禮記‧郊特牲》說:「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此處把「婦人」解釋為「附從於人」,意謂在社會上完全沒有獨立自主的地位,幼年附從於父兄,出嫁附從於丈夫,丈夫死了還得附從於兒子,可見當時婦女所受到的種種不平等待遇都由「三從」觀念衍生而來;故在一般情形下,婦人不能提出離婚自絕於夫家,此為禮法所不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