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新竹縣警察局交通違規告發單的單位主管,已調離現職半年多,但罰單上的主管名字未更改,罰單因而產生效力爭議,警方強調違規是事實,雖然職名章錯誤,並不影響罰單效力,但法官認為罰單效力有待商榷。
筆者認為,罰單代表國家公文書,職名章錯誤,除有偽造文書之虞,且違反程序正義,罰單理應無效。
所謂「程序正義」,依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在執法時不得有逾矩行徑,若有不當執法行為,將使執法結果無效;民眾權利若因而受損時,得請求賠償。也就是司法、行政人員用不符法定程序的手段取得證據,不管實質如何都不具證據能力,若貿然採信,恐造成誤判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高等法院有一起「程序不符、實質不論」即「毒樹毒果理論」判決,女子施用毒品,警方驗尿呈陽性反應,一審判刑,但高院合議庭認為,警方採尿過程不符法定程序,不具證據能力,改判無罪;同理,誤植職名章的罰單應無效。
在民主法治國家,有公權力的執法者,尤其是檢警調司法人員,應嚴守程序正義,即依法行事,但警方一再強調民眾違規是事實,凸顯法治教育不足、程序正義觀念薄弱,需要再教育何謂「程序不符、實質不論」的「毒樹毒果理論」;而且缺乏認錯的擔當與勇氣,缺乏自省能力,執法公信力難讓民眾信服。
希望執法者腰桿子軟一點,有錯就道歉,多少可以挽回民眾的信賴。
費歐娜(苗縣頭份/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