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日前報導,一名男子將便當盒丟入行人專用的垃圾桶,被環保局巡查員開單罰兩千四百元,男子向議員陳情,議員認為執法過當。
在公共場所民眾像這樣丟垃圾相當普遍,而巡查員開單的理由是「便當盒內尚有廚餘,不能丟棄行人專用的垃圾」,但相信大多數民眾並不知道有這項規定。
其次,政府單位提供垃圾桶是便民的美意,但目前公用垃圾桶,如捷運站、火車站等垃圾桶,皆有「回收」及「一般」分類,民眾一目了然知道該怎麼丟,可是行人專用的垃圾桶,通常是分類的(兩個桶子)與無分類的(一個桶子),民眾如遇無分類的垃圾桶,一般皆會把垃圾一概投入桶內。
問題就出在這裡,到底可以丟一般垃圾、只能丟回收垃圾或皆可,存在不確定性,若照巡查人員開單的「標準」,許多民眾就容易落入垃圾桶「陷阱」,像這樣沒有明確的標示,其實巡查員無論用何名目開單,理由都正當,被開單民眾不就成了冤大頭?
再從開單的用意來看,是懲罰民眾比較多,還是教育民眾做好環保比較多?若是站在教育民眾的立場,又怎會有抽成的獎勵金呢?所以就開單「手段」,不難看出是是以民為主或以當權者為主,是善意、蓄意還是惡意,是利民還是利官?
其實在許多不公不義事件中,不就存有同樣的意味與氣習嗎?更可怕的是,這些現象不但未改進,甚至做錯事的公僕還被包庇、保護,官僚的官官相護、做事草率、膽小怕事又貪權圖利,正腐蝕政府、阻礙國家社會進步、消費人民與政府的互信、互賴與互助。
殷切盼望這些問題能快速革新與改善,使行政更健全、健康、有為,建立以民為主、尊重及保障人民的環境。
楊示心(台北巿/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