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冒用護照 最高罰50萬

 |200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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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護照條例修正草案」,修正案規定買賣護照、冒名使用護照,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為了配合發展晶片護照,修正案並增訂護照記載事項,包括護照號碼、姓名、外文別名、國籍、身分證字號等十三項辨身分的重要依據,以及持照人影像,得存入護照晶片。

修正案中也明確界定護照資格,即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旅行所使用的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出國時所持的通行狀,也是外交護照。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這次修正重點,是將晶片護照納入法制規範,提升護照防偽功能,便利旅客通關;另一是防制護照不法,增訂買賣護照、冒名使用護照等相關處罰規定,將盡速送立法院審議,也請外交部擬具說帖,加強與立法院朝野各黨派協調溝通,讓本條例盡速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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