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行政院昨天通過「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為提供教官師資職前進修機會,並得在修畢規定的教育課程後,可以曾任教的年資二年折抵教育實習,並在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合格教師證。
修正案草案規定,為維護師資專業素質,經服務學校推薦,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的大學辦理徵選,在本法施行後六年內,提供教官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的進修機會。
教育部考量,為了因應高中課程調整及軍訓制度改進需要,教官具有國防軍事專業素養,而且是目前擔任軍訓課程的唯一施教者,認為應該為教官專案開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輔導他們取得合格師資資格,因此提出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