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師大在「學生獎懲規則」增訂「未經學校同意,而利用學校名義從事請願、集會、遊行者應記予大過處分」的規定,連日來不只高師大學生強烈反彈,也引起其他大學學生社團與社運團體關切。
這項被譏為「校園戒嚴」的規定,的確不符台灣的民主發展,台灣在戒嚴時期時,限制集會遊行,學生當然也在禁止之列,但現在社會已視集會遊行為民主的基本權利,高師大難道真要逆時代潮流而行?
高師大新規定強調,未經學校同意,而「利用學校名義」,應是指學生若以「個人身分」,則不在限制之列,但即使如此,難道就因此能除去高師大學生身分?
學生指出,高師大校長及副校長等人,都曾擔任政黨候選人的輔選幹部,怎能反過來限制學生權利?校長對此強調,都是在課餘時間以個人身分參加,非以高師大行政職身分輔選。
我們常見政府官員(譬如行政院長)說:「這是我的個人意見,不代表政府(行政院)」云云,但官員就是官員,那有什麼以「非行政職身分」的發言?高師大校長、副校長擔任政黨輔選幹部,即使不是「利用學校名義」,運用的仍是「校長、副校長」的社會地位為候選人「掛保證」,豈能說是「一般人」?如果是「一般人」,候選人還會請他們輔選嗎?
高師大面對各校學生的反對聲浪,表示條文是否符合社會期待,有討論的空間,校方會先與學生作更廣泛協商;其實何必協商,學生的反對態度很明顯,而此規定不符民主發展,當然也就不符社會期待。
黃巧雲(高雄市/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