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有急需器官移植的病患,以二十萬到四十萬元代價,藉提供「喪葬補助費」名義,說服死刑犯簽下器官捐贈,變相買賣器官,法務部長曾勇夫對此事表示,若查有實情,將依法查辦。
器捐是好事,死刑犯自以終將腐敗之色身,捐出有用的器官,救助需要的病患,這是大菩薩的精神,值得欽佩,而且用生命的餘溫,完成在世最後的善舉,不管生前有多少罪惡,都將成為生死輪迴的資糧。
為了護送一顆移植的心臟,雪山隧道十三日史無前例的封閉北上外側車道,警車以兩百公里時速,完成救人任務,引起國人關注,可見器捐觀念逐漸被接受,有用的器官能救活許多人,精神超越宗教和種族籓籬,是大愛的極致表現。
但器捐若涉及買賣,器官染上銅臭味,單純的遺愛人間,成了金錢和物品的交換,廢死聯盟認為勸說死刑犯器捐不恰當,或許是緣於此。
探究這種現象應從供需面來看,死刑犯器捐多數為了贖罪,基本上不是為了錢,但留給親人一些「補助費」,算是對家庭的補償也不無可能;而急需器官的病患,生命面臨存亡的關頭,家屬及本人心急,若能透過管道取得器官,當然會不計代價,而被有心人利用。
建議政府應大力宣導器捐是最偉大行為、神聖義舉觀念,只要國人普遍認同,簽下器官捐贈同意書,急需器官移植的病患,都能適時配對,就可杜絕死刑犯器官買賣了。
無明(台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