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全台有線電視實際收視戶達七百八十萬餘戶,私接戶占百分之十至十五,約七十多萬、甚至逾一百萬戶,因此業者建議修改有線廣播電視法,科以刑責,杜絕私接問題。
業者理由是,竊取水、電、電信服務都有刑責,有線電視雖是私人經營,但收視費每年受主管機關管制,既然政府視有線電視為準公共財,私接應比照電信法課以類似刑責。
我認為,有必要全面來看問題。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我贊成對私接者科以刑罰,讓這些人知道私接已觸法;然而,在科以刑罰的同時,也應該檢視有線電視業者的「蓋台廣告」行為。
某些業者只為了利益,罔顧消費者權益播「蓋台廣告」,尤其是一些品質令人不太舒服的地方廣告(如當舖、餐廳廣告),在正常節目播送後的廣告時段強行插入,取代正常廣告,常令觀眾抱怨,但主管機關似乎視而不見。
違法違規者必須接受勸導或處罰,才能讓守法者感受正義的存在,處罰私接也該取締「蓋台廣告」,才能讓有線電視步入正軌,避免演出「作賊的喊捉賊」鬧劇。
俠客(桃縣楊梅/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