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婦人在捷運上目睹男子對年輕女性性騷擾,高喊「有人性騷擾」,並將男子「推開」,竟反遭男子提出傷害及誹謗告訴,雙雙吃上官司,婦人以五萬元交保,她自覺好心沒好報,向台北市議員陳情。
這件好心沒好報的事,有幾個角度可思考。就「色狼」的控告來看,他說婦人涉嫌「打他耳光」,並認為被控「色狼」是人格侮辱。
其實婦人是「推他的額頭」,應該不算打耳光吧,但檢察官對婦人表示,「推人額頭的動作,就是打人巴掌」,檢察官的認知匪夷所思,額頭與臉頰是不同的部位,「推額頭」與「打巴掌」怎會相同呢?
司法人員的認知總是與社會大眾不同,前陣子,法官認定「女子遭男同事搭肩、摟腰」不算性騷擾,判決無罪;以前還有「襲胸十秒」、「舌吻五秒」無罪的判例。司法人員滿肚子法律學問,卻毫無常識,司法還值得期待嗎?
其次,在「惡人也告狀」下,被騷擾女子、「色狼」及婦人都被捷運警察隊帶回偵訊,移送台北地檢署後,婦人在庭訊時還被銬手銬,留置達十五小時,這也不可思議,不論婦人是目擊者身分,就算「推人額頭就是打人巴掌」,需要像重罪般銬手銬、留置嗎?
急公好義卻好心沒好報,還有誰敢做好人?若遇到當街殺人案件,把兇嫌推一把,是涉嫌傷害嗎?
台北地檢署婦幼保護組還「提醒」民眾,碰到類似狀況,除非有立即危害安全的情形,否則仍應先以口頭制止,確保自己不觸法。這個說法也有可議之處,性騷擾不同於傷害罪,當然不至於有「立即危害安全」,罵或推開「色狼」也會觸法,這個「婦幼保護組」也未免太官僚、太拘泥於法條了,如何能「保護婦幼」?
陳翠樺(台北市/家庭主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