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為副教授,任職於某大學,與其學生小賴有感情糾紛,對小賴及他的女友小如不滿,小玉便編輯電子郵件跟簡訊,內容是小賴跟女友的性愛過程等猥褻文字,傳送給校內部分學生及小如的父親。又傳一封恐嚇簡訊要小賴別跟自己分手,否則要毀他的臉。小玉觸犯刑法哪些規定呢?
【解析】
男女朋友的感情糾紛應理性處理,不應該惡言相向或散布不利對方的謠言,除了造成對方困擾外,自己的行為會吃上官司,得不償失。
小玉編輯捏造小賴與女友的性愛過程等猥褻文字,並製成電子郵件跟簡訊發送給其他大眾,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且小玉捏造電子郵件傳送給其他人,意圖毀損小賴的名譽,此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又小玉傳簡訊恐嚇小賴不能跟她分手,否則要他好看,此舉動已使小賴心生畏懼,已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小玉妨害風化跟誹謗、恐嚇小賴的行為已侵害複數法益,檢察官提出公訴後,法官依小玉的犯意,由牽連犯、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判決之。此外,小賴及其女友的名譽被侵害,可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向小玉請求相當金額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