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有飼主 才有存活權?

王群仁(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201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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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台東外海發現一頭落海梅花鹿,經釣客與海巡署合作救起,沒想到動植物防疫檢驗局高雄分局,以台灣沒有野生梅花鹿,「無主物」來源不明,又為口蹄動物,擔心爆發疫情,迅速地將梅花鹿安樂死。

這是第二起落海梅花鹿獲救後,卻被安樂死的事件,為什麼動植物防疫檢驗局不能深入地追查梅花鹿是否為野生或蓄養,及有無感染病毒,就逕自引用法條,迅速處理掉一條生命?

雖然說「依法有據」,但未免不通人情,這類來源不明馬上處理的心態,真能防疫嗎?萬一有一天出現大規模梅花鹿落海,是否也要全部救起,然後再撲殺?深入追蹤、找出問題,是防疫單位的工作嗎,不能逕自以「無主物」為由消滅獲救梅花鹿,難道動物也得和人一樣被政府編碼造冊管理,或證明有飼主,才有存活資格嗎?

說穿了,這是貪圖行政工作方便的官僚心態,以看似科學理性的「防疫」之名,實為手刃生命的劊子手,端著科學理性執行屠殺,冷血殘酷至極。

如果政府相關單位不認真看待獲救梅花鹿安樂死事件,制定調查追蹤辦法,就是放任任意撲殺生命,這對動物來說,根本就是屠殺。梅花鹿何辜,無論是走私還是私人偷養,甚至是野生,牠都只是活著而已,但牠存活的事實卻抵不上官員以(傳染)「可能性」為由,以「有罪推論」撲殺。

在人類出現台灣之前,梅花鹿是早已存在的物種,牠們才是台灣的主人,後來因人類的捕捉、撲殺而稀少,但並沒有真正絕種,而在某個地方悄悄繁殖,如今落海,防疫單位完全不思其他可能的選項,直接以法律條文來處決一條生命,實在荒唐,凸顯國人對動物生命權保護的輕忽草率,及人類的傲慢自大。

王群仁(台北市/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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