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前總統陳水扁被控侵占外交機密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特偵組起訴內容前後矛盾,立論失據,無法證明吳淑珍匯給陳致中的款項是來自外交機密費,也不能證明陳水扁有侵占公款的事實,昨天以證據不足判決陳水扁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明天將宣判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等四大弊案,台北地院在判決書特別指出,本案論及的只有陳水扁被控侵占外交機密費部分,不能以本案判決結果來認定其他弊案是否清廉。
特偵組指控陳水扁於八十九年到九十五年間,利用出訪十一次外國機會,支領外交部交付總統的外交機密費、禮品及交際費共三十三萬多美金,交給吳淑珍,指示扁家帳房陳鎮慧匯到美國,供陳致中留學花用,依侵占公有財物罪起訴。
法官認為,外交機密費具有特別費的性質,一經領據核銷,即屬因公支用,沒有剩餘款的問題,也不問實際支出情形,不再辦理結算,而檢察官無法證明扁支領的外交機密費未因公使用或有何剩餘。
判決指出,吳淑珍匯給陳致中,與陳水扁支領外交機密費的金額數字接近,檢方因此推論吳淑珍匯給陳致中的美金,就是陳水扁侵占外交機密費的公款,「任意拼湊,強加比附」。
判決中並批評特偵組在起訴書一下指元首零用金由「外交部全盤安排、無需總統親自打理」,一下又說外交款是供陳水扁「必要的臨時公務支用」,前後矛盾、立論失據。
檢察總長黃世銘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後研究,倘若判決無理,一定上訴。
另外,陳水扁家族在瑞士的二千一百萬美元資產,昨天再匯回一百萬美元進入特偵組指定帳戶,總計扁家至今共匯回美金四百萬五十二九千六百一十七元,合計台幣約一億四千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