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做的醫療,不因病人即將走到生命盡頭而不做。
多年前的冬至,寒流來襲的傍晚,下班前,我跟八十歲的老榮民阿竽伯說:「阿伯明天可以出院了,恭喜!恭喜!」
「太好了,我下星期又能領到半年一次的終身俸,正好慶祝這次入院安寧病房,大難不死得以出院,哈哈。」癌症末期的阿竽伯,高興地看著家人。
沒想到阿竽伯在當晚吃湯圓時,不小心被湯圓噎到,無法呼吸,進而全身發紺,皮膚轉成青紫色,生命跡象逐漸消失,眼看就要因湯圓噎到窒息而死,於是醫療團隊快速急救插管,救回阿竽伯一命,將他轉送加護病房治療。隔天資深的義工大姊問我:
「阿竽伯不是已簽署了『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為何還將他急救插管?」
「所謂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內容是『本人因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而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選擇在臨終或無生命徵象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包括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所以呢?」
「阿竽伯並不是因為他的癌症,或其他相關器官衰竭,造成他非死不可的原因,而是因為一粒湯圓噎到,而造成的『意外』,所以,假如急救得宜的話,他其實是有很大的機會活過來,繼續過著有品質的餘生。」
「所以不是簽了意願書就什麼都不做了?」「嗯!」
「難怪雖然他已是末期病人,又簽署了『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您們緊急評估後,還是幫他急救。」(待續)
(作者為中山醫院緩和病房主任 周希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