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銓敘部擬仿民間企業作法,給公務員「立即獎」肯定,一次最高獎金三千元,不限次數,隨時頒獎給認真的公務員。對此,銓敘部長張哲琛表示,只是內部構想,認真負責是公務人員職責所在,沒必要另訂激勵辦法。
「認真負責」是職責所在,的確沒錯,那為何民間企業有此作法?又為何警察破案是職責所在,還要頒發破案獎金?學生「認真讀書」是應該的,又為何要頒發獎狀、獎學金?軍人「保家衛國」也是職責所在,又為何要頒發勳章?
同理,既然「認真負責」都是職責所在,又為何考績要分甲、乙、丙、丁各種等級,連續幾年考績丙或丁,又為何要被「炒魷魚」?
就是因為「認真負責」有所不同,有人「不夠」認真負責,有人「特別」認真負責,所以要有獎懲。考績是每年年底的總結評等,可能無法「立即激勵」士氣,獎勵「特別表現」,所以民間企業才有「立即獎」的制度。「立即獎」的效果有些類似「不次拔擢」,而能發揮立即效果,有其正面作用。
當然,也必然有人要質疑,「立即獎」的頒發標準在哪裡?會不會流於主觀、看主管個人好惡決定?這當然是不可避免會發生的弊端,年底考績何嘗不是?但任何制度都沒有絕對的好或壞,如果因為有弊端,永遠不踏出第一步,不去試辦、施行,就永遠原地踏步,不會有成功的一天。
國家文官體系龐大,不比企業規模較小,容易彈性、轉圜,隨時調整缺失。但政府要運作整個國家,本來就不是容易的事,做不好就政黨輪替,也是民主常態,四年一次的選舉,不也是一種「立即獎」嗎?
屈可翔(中縣/中小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