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公平交易法「名人代言條款」,以後名人為產品代言廣告,若未善盡查證或親身體驗的責任,一旦產品出問題,將負連帶賠償責任。
廣告代言有多重好處,獲利又提高能見度,許多名人樂此不疲。名人代言影響力驚人,民眾購物若不知道名稱,只要說出代言人名字,就可買到物品,廣告商願意付出優渥價碼,就是看重名人的形象及知名度,藉此得到經濟效益,可說是互蒙其利。
不過依經濟學原理,高報酬率具有高風險,也就是「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這是應有的認知,如果代言產品有問題,自當要負連帶責任;有藝人質疑法令的公平性,但別忘了,名人的頭銜就是一種無形的財產,舉凡民意代表、演藝人員或專業人士,本身就是資產,全身上下都可成為品牌,價值和知名度成正比,愈有名氣就愈值錢。
因此,收取廠商的代言費,就該小心謹慎,對產品要多家查證和體驗,切不可盲目代言。
至於現今素人當道,甚至路人甲都變成廣告新寵,一旦出問題也將受罰,立委認為並不符合比例原則,因為所獲得的利益大不同,應該盡量鎖定具影響力的名人,這是正確的作法,但也提醒素人,有得必有失,代言千萬不可大意。
民眾購物時也要多考慮,別陷入「名人代言」的迷思,反之,名人最好能了解性質與效果,切莫因人情或金錢利誘代言產品,若惹了一身腥,就得不償失了。
法雨(彰化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