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遏止媒體惡性消費「裸體加屍體」,立法院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鎖定平面媒體,不得以文字或圖片詳述社會暴力事件,否則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
「遲來的法律,也算好法律」,事實上,打著「裸體加屍體」號召的媒體,已成第一大報,現在才要約束,也算是「為時未晚」,問題在於,該媒體已成第一大報,是否表示「裸體加屍體」是讀者愛看的內容?
不容否認,人性中有較負面一部分,它可以不呈現出來,但若有「外在刺激」,也願意接受,譬如「裸體加屍體」的新聞內容,大家總是批評,但若有得看,還是有興趣看的,即所謂「外在刺激」。
沒有這些外在刺激,較負面人性隱藏著,大家相安無事,有了外在刺激,僅僅是喜歡看也就罷了,問題在於部分人「有樣學樣」,譬如最近連續傳出燒炭自殺悲劇,新聞可能就是「模仿的教材」。
針對立院修法,有部分主跑社會新聞的記者不以為然,直言「以後社會新聞怎麼寫」、「立意很好,但如果有被害人被狂砍五十刀,凶嫌手段殘暴,但見報的東西,難道就只能寫『有人被砍』」?
這些記者可能不是新聞系畢業,也可能在「新聞道德」課打瞌睡,因為新聞系老師必然教過「不得詳細描述犯罪過程,以免他人學習」,因此,「被狂砍五十刀」可以寫,但更細的細節就不必寫;再如性侵新聞,有需要描述過程嗎?這些所謂「社會新聞記者」,大概就是「裸體加屍體」製造者吧。
部分媒體把警方因辦案才需知道的細節,加油添醋寫新聞,還強調「民眾知的權利」,這是無限上綱,何況「知的權利」除了「要知道」,也有「不必知道」的。
李平(中縣太平/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