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工場盈餘 不能當績效指標

王學泰(台北市/社會工作者) |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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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從事清潔工作的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派遣員工,清潔公司付給每月兩萬兩千元,但伊甸扣除管銷、保險、稅金等成本後,只給一萬一千到一萬三千元的薪資,引起譁然。

伊甸喊冤,強調兩萬兩千元是勞動服務費,並非薪資,伊甸給的薪資經台北市勞工局評量,依照「產能」核定薪資為每小時七十元,符合法令規定。

伊甸基金會的說法也許合法(內政部表示就算合法,也希望在可能範圍內,盡量核薪更高),卻未盡合理、合情。

筆者曾去身心障礙者的陽光洗車店洗車,老實說,洗得不太好,有些地方沒洗乾淨,也沒有擦得很乾,費用不比一般民間洗車店便宜,但基於幫助身心障礙者,我並不以為意。

如果洗車費用一樣,身心障礙者的薪水卻比一般洗車工低,這不是剝削嗎?

伊甸說,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清潔工經評量核定可處理「八成」的工作,因此時薪為七十元,狀況更差的身心障礙者,甚至只有三十元,「目前各庇護工場都採類似措施,伊甸給的待遇應該是相對不錯的」。

的確,身心障礙者沒辦法完成一般人的工作,那麼洗車費沒有「八折」,其間的差價到那裡去了?伊甸認為,扣除管銷、保險、稅金等成本後,時薪七十元、三十元是合理的,那麼身為「派遣公司」的伊甸,成本低而營利不低,則他們是社福團體還是營利公司?

伊甸當然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他們的「資本」來自政府補助、社會捐助,怎可把「成本」轉嫁給身障者?

這也不能全怪伊甸,政府在評比庇護工場時,都將能否有盈餘當作經營績效的指標,盈餘也是很多社福團體維持運作的基本財源之一,因此政府有必要釐清政策,究竟庇護工場是純服務,還是希望走向一般營利事業,若是前者,則不能把盈餘當經營績效的評比,否則還叫社福團體嗎?

王學泰(台北市/社會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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