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醫院掛號費「差很大」,立法院衛環聯席委員會決議,各級醫院「掛號費應以一百五十元為上限」,衛生署表示,完成公告程序,七月一日正式實施;但筆者覺得,沒有強制力和罰則,公告無意義。
數月前媒體報導,全台醫院掛號費從二、三十元到三、四百元不等,價差多達十倍,尤其南北城鄉區分更明顯,對底層民眾是筆不小的開銷。衛生署長對價差懸殊也說貴,卻不思改進之道,而以自由市場機制解釋,認為選擇權在民眾,不便強加干涉;健保局也表示,掛號費不是醫療費用,是醫院的「行政費用」,無法可管。
如今,由立法院委員會作成上限決議,但衛生署表示,公告後是供醫院作業的「行政指導」,希望掛號費收太高的醫院能調整,如果醫院不照辦,也沒有罰則,只能透過輿論壓力請醫院改進。
公告沒有制裁的權力,不足以畏,醫療院所若遵守規定,等於和收入過不去,誰會捨棄既得利益?聽話的沒有獎勵,不聽話的沒有處分,既然不具約束力,公告等於廢紙一張,「統一上限」形同「不設底線」,公告有何用?
掛號費是行政費用,屬於三不管地帶,民間團體早就建議,應修法納入健保,有了法源依據,才能推動政策,衛生署不思改進,不但由立法院作成決議,還妄想以輿論力量及道德勸說,希望醫療院所體恤民苦,無異與虎謀皮,既無法造福百姓,還要民眾自求多福,如此衛生署真是「差很大」。
宏信(嘉縣水上/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