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俗探源--周人如何解除婚姻

海若 |200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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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社會雖然不像現在這樣離婚頻繁,但如果你以為古人的婚姻必能永久延續,從一而終,白頭偕老,達到「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共創美好生活的境地,可就大謬不然了!證諸典籍,連孔子聖人都不能倖免於離婚遭遇,故對「解除婚姻」禮俗的發展確有深入探討之必要。

嚴格說起來,周代婚姻關係的解除仍稱不上「離婚」,因為當時的「離婚權」僅丈夫單方面所有,確切的說,夫婦一旦心意乖離,丈夫可以休妻、出妻,妻子卻不得主動棄夫,除非男子入贅於女家,才有被妻子逐出的情形。

陳顧遠《中國婚姻史》說,周代婚姻關係之終止雖然大體與現代無異,包括:「姓氏稱冠歸於原態」、「同居義務隨而解除」、「貞操拘束不必遵守」、「姻親關係同告銷滅」共四項,不僅結束與配偶的婚姻關係,也同樣解除了與配偶家族、姻親的人際關係。但仔細考察,古今離婚性質仍同中有異,先說夫妻與母子關係所發生的變化:

一、以夫妻關係而言,周代所謂絕婚、離婚,重點在於斷絕兩姓關係,雖有「出妻」之舉,而與隨妻子陪嫁而來的媵、娣,卻未必消滅關係。

如《左傳‧文公十二年傳》云:「杞桓公來朝,始朝公也;且請絕叔姬,而無絕昏,公許之。」杜預注云:「不絕昏,立其娣以為夫人。」杞桓公即位後首度赴魯國朝見文公,就為了請求與叔姬離婚而讓叔姬之妹繼立為夫人,魯文公也予答應,所以杞、魯兩國的婚姻並未從此根斷,故稱為「無絕昏」。

另外,衛國的大叔疾休妻後再娶孔文子之女,卻又誘致前妻的妹妹同居,把她安置在犁地,為她修造宮室,讓她與後娶者同住;在此情況下,大叔疾雖與所出者斷絕夫妻關係,但與孔文子家的關係並未斷絕。

二、有關母子關係,本出於自然血統所致,無所遁逃於天地之間,因此夫妻雖因離婚而消滅彼此關係,但子女與母親的關係依然存在,僅稍有變更而已。依《儀禮‧喪服》所示:父親不在世,兒子要為死去的母親服喪三年;父親尚在,兒子只能為死去的母親服喪周年;若父母離異,兒子同樣要降低喪服的等級,僅為死去的母親服喪周年,即所謂的「出妻之子為母期。」至於監護權的問題,下周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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