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公布欠稅大戶,相關單位對交通違規的欠費大戶,也打算「比照辦理」,我認為,這恐怕行不通。
欠稅大戶大多是企業或社會聞人,公布名單後,除了已倒閉、移民海外者,仍在台經營企業者就有壓力,一家高雄的企業就抱怨商譽受損,銀行資金往來受限制,為了商譽、聲望,多少有所顧忌,較有繳納意願。
可是交通違規的欠費大戶,可能只是張三、李四,公布名單對他們有什麼作用?欠稅的企業或社會聞人尚有不知恥者,何況欠繳交通違規的市井小民?
另一方面,立法院初審通過,未來驗車、報廢車輛,不需先繳清積欠的罰鍰,但辦理過戶、復駛、換發牌照或駕照等登記項目前,仍需先繳清罰鍰。
辦理過戶等登記項目,不是經常性、固定性的,驗車則不論一年或半年,一定要去,逾期要罰款,所以,驗車不需先繳清罰鍰,政府豈不是坐失良機,自廢武功?
公路總局統計,交通罰單欠繳人,約一成是「擺明不繳」,會在一定期限後強制執行。其實,不驗車、不繳罰款的名單大可交給警方,交通警察隨時用掌上型電腦查到,路上就能攔下來「強制執行」,甚至扣車。
行政執行處「事後」追繳,可能地址不符,當事人收不到而無法執行,但驗車、在路上強制執行,是立竿見影的方法,為何不考慮?
蔡佩華(宜縣頭城/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