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詐騙集團在台設立機房專騙中國人,台中高分院審理認為,沒有被害人指認,因此一審有罪的五名被告,改判無罪定讞;而被羈押的兩人竟提起冤獄賠償,檢察官批簡直「得寸進尺」。
可笑的是,檢察官打電話到中國找被害人,他們聽到是「台灣警察」,竟回說「別再騙了」;也有員警要求中國被害人先向公安報案,再請海協會協助,但當地公安也說這是詐騙電話「不要理會」。
這種情形在台灣常見,詐騙集團不但冒充警察,也冒充檢察官、書記官甚至法官,因此即使「正牌」司法人員打電話給被害人,也往往得到「別再騙了」的回應,讓司法人員莫可奈何。
莫可奈何可一笑而過,但難道沒辦法制裁歹徒?「沒有被害人」難道就無法定罪?如此一來,不但檢察官氣餒,也打擊警方士氣,員警常前門抓到歹徒,檢察官或法官後門就放人,使他們不禁感嘆「抓也是白抓」。
當然,辦案講求證據,警方破獲詐騙集團需大量人力、物力蒐證,證據完全才會移送檢方,檢方也會根據證據處理,在明知有詐騙行為,也有詐騙對象時,即使受害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警方、檢方的證據難道就不足以定罪?法官的心證在「法」之外,是否符合情、理?
曾有「舌吻五秒」、「襲胸十秒」等案,法官竟指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而判決無罪,社會譁然,但檢方認為性侵者的動機與行為是「明確猥褻」,因此提起上訴。
同理,詐騙大陸人的嫌犯動機與行為是「明確詐騙」,而大陸受害人雖不指認,但一句「別再騙了」,難道不就是「指證歷歷」?法官囿於法條而拘泥,無疑只是個「法匠」,我們如何能期待他們伸張正義?
曹奕(中縣豐原/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