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復議 恢復媒體免責

 |20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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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二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刪除媒體免責條款,引發侵害新聞自由爭議,國民黨團書記長林鴻池昨天表示,國、民兩黨今天將在立法院會共同提案復議;原提案機關法務部也重新提出建議條文,回復「媒體免告知條款」。

針對原先二讀條文第九條規定,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依法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的個人資料,應在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沒有「媒體免責」除外規定;法務部建議增列「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不必告知當事人。

為兼顧當事人權益,法務部建議規定,如果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的禁止處理或利用的情形,比蒐集者特定目的明顯有更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仍應經當事人同意或符合其他規定,才能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

民眾上網蒐尋資料也不會觸法。新版明定,只要與「公共利益」有關、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非公務機關可以對個人資料之處理或蒐集,避免民眾動軋觸法之虞。

此外,對於備受爭議的「在網路上張貼與他人的合照須取得當事人同意」Facebook臉書條款,法務部建議,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的影音資料,若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法務部也提出個資法施行細則方向,包括將個資法中「公共利益」、「顯有更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的定義等概念具體化。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益世表示,如果研究認為法務部建議條文可以接受,今天院會就會對原先二讀通過的個資法修正草案條文提出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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