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懲法修正草案,增訂「追溯條款」,已退休或其他原因離職的公務員,若任內違反法令、怠於職守及其他失職行為,將可追溯懲戒,最重可以全數剝奪退休金或離職給與,如果受懲戒者已經死亡,還可就遺產強制執行。
不少公務員在被發現有違失時已經退休,此時懲戒已無任何效力;而政務官被彈劾、交付懲戒時,往往也已下台,彈劾或懲戒亦只是徒具形式。
如因「巴紐案」遭彈劾的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前外交部長黃志芳,和因「龍潭購地弊案」被彈劾的前行政院副秘書長劉世芳等人,公懲會決議「撤職並停止任用二年」,但其被懲戒時都已下台,並無法達成任何實質的「懲戒」效果。
「追溯條款」完成立法後,公務員犯錯後以提早退休規避懲戒的狀況,將成為過去式。為使追溯條款達到具有實際的懲戒效果,草案通過增加公務人員懲戒處分項目,除現行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外,新增剝奪、減少退休金,以及罰鍰,罰鍰金額上限最高可達一百萬元。
剝奪退休金是指剝奪被懲戒人離職前,所有任職年資所計給的退休金,已支領者可追回,被懲戒人退休金可能一毛錢都拿不到。減少退休金懲處可減少百分之十至二十退休金。政務人員除休職、降級不適用外,其餘懲處均可適用。
修正草案還規定,受懲戒人死亡者,就其遺產強制執行。會議主席、立委呂學樟表示,「追到陰曹地府也要懲戒到你」,相關條文就是要讓受懲戒的公務員死都逃不掉。
不過,相關追討的行政執行仍然有期限上的限制,公懲會議決確定日起五年內沒有經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就不得再執行;如果已開始執行者,還可以繼續執行最多五年,總計可執行追討期限最長為十年,逾期不得再執行。但是有關各種懲戒追溯年限,則保留送交朝野協商。
此外,公務員休職期間,不得在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任職,休職期間為六月以上、三年以下;復職二年內不得晉級、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此外,委員會昨天也通過,將軍人納入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中,以及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不得申請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