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審查十七位立委提出的「廣電法」第七條之一修正案,增訂公共電視、民營無線台,應提供「公眾收視」的傳播平台免費播出權利條文,也就是公共電視、民營無線電視台的類比訊號,應提供播送平台同時轉播,不收取費用,不變更形式,列為基本頻道,並且排除智慧財產權的約束,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但這項修正案遭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經濟部智財局,及部分無線電視業者反對,由於各方意見紛歧,決議擇期再審。
如果將來立院通過無線電視不必載,目前透過有線電視系統收看無線電視台的用戶,除了未必有無線四台及公視等頻道可看,甚至必須付費才可收視。
無線電視台的存在,本就是普及導向、緊急運用及擔負大眾傳播的功能,政府釋出無線電視頻道資源,也曾補助無線台,利用全民共有的無線電頻率製播節目的商營無線電視台,豈能索費?
所以我贊成修正案,讓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依法載送無線電視台,讓無線電視台真正屬於全民,主管機關責無旁貸。
林俊安(投縣集集/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