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學費收手續費 應合理合法

竹杉(高雄市/大學教師) |201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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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郵局繳學費加收手續費十五元,家長批」,報導中,宜蘭縣的消保官還認為,「收手續費合理,但十五元太貴了」,但消保官並沒有說明,手續費由家長支付合理,還是學校也應該負擔,高雄市家長也質疑,「為什麼到超商繳水電費不用手續費,繳學費就收手續費」?

似乎成為眾矢之的郵局趕快澄清,「郵局劃撥儲金手續費就是十五元,超商手續費低,是因不必像郵局立即入帳,有些學校會跟郵局另外簽約,不必馬上轉帳,會有較低的手續費,有的甚至免費」。

到底家長到郵局繳學費被收手續費,是否真如消保官所說的「合理」?十五元是否太貴,壓低到超商收的六元是否就「合理」?到郵局繳學費,為什麼理所當然地被視為「劃撥儲金」?

這就必須討論「手續費」的意義,從而了解其「合理性」。學生帶學費到學校,交給導師或出納人員,通常不必繳手續費,如今改由金融機構或超商代收,是學校節省人力,還是為家長方便?假如學校是基於節省人力,主動改由金融機構或超商代收,應該由學校負擔代收手續費才對;如果是家長為了方便,要求到金融機構或超商繳交,則應由家長負擔手續費。

至於手續費多少才合理,應該由學校與代收機構議價。以超商每筆六元為例,如果學生數達一萬人的公立學校,每年要交的手續費超過十萬元,就應該辦理公開招標,讓有資格的代收機構競標,未經議價或競標而決定的手續費,就算六元也不合理,甚至可能不合法。

如果真像中華郵政「超商手續費可以壓得比郵局低,是因為超商收了錢『可以留幾天』,當成周轉金」的解釋,就牽涉到挪用公款的法律問題了,審計機關可能需要抽查,確定是否有公立學校的學雜費,讓代收機構「留幾天」,也應該釐清公立學校有無職權可如此授權,甚至要追究行政責任。

竹杉(高雄市/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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