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基會昨天指出,台灣現行的汽車燃料費隨車徵收措施,不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九十六年十二月立法院審查通過的公路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案,將汽車燃料費隨車徵收改為隨油徵收,卻延宕至今未三讀,若以國人汽車平均耗油量計算,隨車徵收將比隨油徵收溢收一百一十九億元,呼籲加速修法。
汽車燃料費隨油徵收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用得多就多繳,用得少就少繳,當然很好,只是,不知道要算到什麼地步才公平?
舉例來說,若汽燃費改為隨油徵收,計程車、公車或客運、貨運等交通運輸事業,營運成本恐將大幅上升,如果考慮到交通運輸事業是為了服務人民的產業,「使用者付費原則」是否等同於把成本轉嫁給消費者?如果不轉嫁,交通運輸事業大概會因成本飆升而無力負擔,如果轉嫁,是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因為這是消費者的需要,但勢必又影響消費意願。
以計程車、客運目前「殺聲震天」來說,燃料費改採隨油徵收,勢必得調漲價格才能支應,但競爭已非常激烈,不可能調漲,相關單位要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如果台灣一直是採燃料費隨油徵收,早就被運輸業者納入經營成本,但突然改制,對業者來說並不公平,雖然說隨車徵收不見得合理,變相讓所有車主分攤燃料費,但不能不顧及對產業的實際衝擊。
一旦汽燃費改為隨油徵收,運輸事業價格全面喊漲,造成消費意願低落,政府是否已有周全配套措施,因應對運輸業的衝擊?如果消費者無法接受成本轉嫁,政府就必須有解決業者營運衝擊的辦法,例如,給予緩衝期,期間內給予稅負補貼,或鼓勵交通業者汰換更為節能減碳的運輸工具。
節能減碳當然要做,但政府也應考慮實際的衝擊,稅賦除了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也必須考慮推動的影響層面,找出兩全其美的辦法也許很難,但至少要將衝擊降低,如果沒有配套措施,恐怕運輸業者會掀起巨大反彈聲浪,隨油徵收修正案恐怕會繼續在立法院擱淺。
羽軍(台北市/文字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