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經延宕的文創法終於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最受人矚目的是,政府補貼本土原創藝文展演的票價差額,希望透過政府吸收折扣的方式,一方面補貼創作團體收入,一方面提升消費者購買意願。
雖然說,補貼的實際執行方式還待規畫,而且必定有認定的模糊空間與不足之處,不過,至少比之前的每人每年消費文化產品抵稅一萬兩千元,有受益者是富人階級,資源被代理商與外國藝文團體瓜分,不符合分配正義疑慮,來得較符合公平正義。
但是,文創法內容仍然不脫政府過去以補貼扶植文化創意產業的基本態度。
過去政府是直接將補貼款撥給藝文團體,如今票價差額補貼與企業認購票券可抵稅,只是改從消費端給予補貼,但對扶植文化產業的發展,也就是從生產面獎勵、提升內容的研發,乃至協助文化產品推廣行銷,卻模糊不清,甚至可能在制定施行細則時被忽略。
台灣的文創產業疲軟,大部分原因在於本土文創團體、企業生產的原創性文化商品,因內容不受市場青睞(原因很多,但大抵上是過於曲高和寡),競爭力不如外來產品,例如表演藝術,外國團體在台灣的銷售年產值約為三十億元,本土團體的年產值只有二十億元。
如果,文創法只重視補貼消費端的購買意願,忽略提升生產端的原創內容品質,恐怕文創法還沒施行就已失敗。以國片為例,過去二十年蕭條,真的是因票價和好萊塢電影一樣,所以乏人問津
?其實不少國片在上檔時就自動打了折扣,政府的補貼使折扣更多,然而,折扣真的能吸引消費者?
文化消費和民生必需品不同,消費者在意的是產品的品質而非價格,文創法雖提供了在地原創文化產品的價格誘因,不過追根究柢,最能幫助文創產品行遍天下的是內容,否則不會有那麼多觀眾願意花大錢,買外國表演團體的門票,也不曾聽說「霹靂布袋戲」的周邊商品,必須降價才能賣得好。
有了補貼或許還不夠,還需要有獎勵、輔導文創產品的研發,提升本土原創文化產品的品質,使水準足以和世界各國頂尖文化產品一較高下,才能真正將文化產業化,提升台灣的文創產業。
宇君(台北市/媒體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