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播影音 不再負刑責

 |20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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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餐廳、遊覽車等播放之廣播或電視節目,即二次播送所涉及的著作權爭議,未來僅負民事責任,免刑事責任,改由民事救濟因應。立院也通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條例名稱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相關團體須訂「共同使用報酬率」及「單一窗口」,統一收費標準。

原本公開播放廣播、電視內容等供顧客觀賞,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如今均不在刑事責任範圍內。

此外,著作權利用人對統一收費有異議時,得申請專責機關介入審議。

為解決審議期間利用人之需要,也增設「暫付款」制度,在審議期間可支付原定使用報酬率後再利用著作,以利迅速使用著作,也兼顧著作權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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