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高堂堯專題報導】這兩年金融海嘯餘波盪漾,景氣不佳之下,可能誘使犯罪者透過詐領保險金「找錢」,然而保險公司也不全然在理賠爭議中都是受害角色,由於民眾普遍荷包縮水,對於自己的權益更積極爭取,因此一般民眾與金融保險業者間的消費糾紛,也增加許多。
根據行政院消保會的統計資料顯示,前年的金融保險糾紛投訴案共有有二千三百零七件,去年則為二千六百五十三件,成長超過百分之十;其中,因當事雙方無法取得共識而進入二次申訴的案件,也從一百二十九件增為二百五十一件,內容多與人壽、醫療理賠相關。
「投保行為牽涉的法律面向相當複雜,一般民眾與業者訂約時通常沒有深刻理解。」消保官胡華泰表示,這也是保險糾紛叢生的原因之一;通常發生問題的關鍵點都在消費者要求理賠、解約時,業者卻以條件或資格不符拒絕給付,例如帶病投保、意外事故的判定等。
王姓夫婦育有一名早產的兒子,夫婦倆在民國九十六年二月,為當時兩歲的王小弟向某知名外商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王小弟因腦部病變進行早期治療,王姓夫婦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遭拒絕,理由是王小弟出生時因早產,曾隨母親由婦產科病房轉進小兒科病房,違反「受保人前五年內有接受相關醫療行為」的保險條款。
但王姓夫婦表示,當初不知道轉換病房在實務上即屬「醫療行為」,在訂約時也曾提供業者健檢報告,業者卻未告知,於是向消保會連續提出兩次申訴、消保會也召開調解委員會,歷時近一年;最後委員會認為王姓夫婦申訴合理,而且並非蓄意敲詐保金,因此消保會要求業者依約給付,於去年四月結案。
「在保險實務上,『意外』並不等於疾病導致的意外,因此需要專業人士加以判斷。」正因此,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處長葉金印指出,由八十四名專家學者和實務界代表組成的「保險申訴調解委員會」中,就有三、四十名耍於醫療專業人士,協助提出申訴的民眾和業者釐清案情、達成和解。
一般民眾若面臨保險消費糾紛,胡華泰表示,可先向地方政府的財政局等單位提起第一階段申訴,若未有結果,再向地方消保單位提二階段申訴,或聯繫「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供專業諮詢或鑑定分析;「能在訴訟前以替代方式解決最好,逼不得已才要對簿公堂」,胡華泰說,即使進了法院,法官也會先將民事責任部分移交保發中心委員會研議,盡量讓案件單純化。
不過,解鈴還需繫鈴人,胡華泰和葉金印均認為,保險業者有責任在訂約前將權利義務充分告知消費者,不能一味想做生意;也提醒民眾在投保前,必須想清楚自己需要什麼性質的保險,更不能存有投機心態,尤其是要保書和相關的保單條款,在簽約前都務必仔細查閱,避免屆時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