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醫療收據 97%不合格

 |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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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醫療收據明細「醫院各表」,常讓民眾霧裡看花。立委黃偉哲提出「醫療法第二十二條修正草案」,規範醫療收據應分項明列「健保負擔」或「自費項目」,以杜絕醫療院所任意挪用名目。

黃偉哲指出,衛生署九十六年八月發函公布「新版醫療收據及參考格式」,明定收據上應分別列出健保及自費項目,不得拒絕提供民眾詳細費用明細表,需列出自費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之項目名稱、單價,並要求不合規定的醫療院所限期改善,否則依法予以警告,或處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他並表示,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公布全台兩千七百零五家醫療院所醫療收據內容調查,發現符合衛生署公布規範者僅百分之二點九,代表全國有兩千六百多家醫療院所所開立的收據不符規格,且各不同系統醫院更是「一院一格式」,醫療收據五花八門,民眾看得霧煞煞。

黃偉哲指出,常見一張收據中有診察費、又有診療費,或是收取處置費、技術費、諮詢費等名目,有些醫療費用未與藥物費分列,導致許多不肖醫療院所任意挪用名目,發生醫、藥費用相互貼補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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