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俗探源--官媒的職責

海若 |200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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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字雖然偏旁為「女」,但最早期的媒人卻是由男子來擔任,因為當時所謂「掌媒」,乃政府所設置的媒官,平日領取國家一定的俸祿來執行公務。

官媒制度,由來已久,主要職責為掌管萬民的婚配,《周禮‧地官‧媒氏》記載:「媒氏,掌萬民之判。」據鄭玄解釋:「判即半的意思,掌萬民之判,亦即謀兩半為偶。」

除了《周禮》有媒氏官職外,《禮記‧曲禮》、《儀禮‧士←禮》也都載有「行媒」或類似的官職來掌管男女婚事,這些文獻證明「官媒制度」在規範社會禮俗的同時已被考慮進去。

「官媒」確切的職責除了撮合男女婚事外,這項制度也寓有統制婚姻的象徵意義,它的作用包括掌管未婚男女的名冊、負責年齡登記、制訂婚律、處理婚姻糾紛、安排嫁娶時令、審判婚姻訴訟、擔任貧苦男女間的聯絡人……。

例如〈地官‧媒氏〉所說:「凡男女自成名(命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娶妻嫁女)者,皆書之。中(仲)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夫家者(鰥寡)而會之。凡嫁子娶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禁遷葬(生時非夫婦)者與嫁殤(嫁死人)者,凡男女之陰訟,聽之于勝國之社,其附于刑者,歸之于士。」

就是說媒官要負起管理國家婚姻事務的責任,誰家生兒育女、取名之後,媒氏就得忠實地紀錄下來;男子到了三十歲、女子到了二十歲還沒有論及嫁娶的,媒官也要根據紀錄加以催促,讓適齡男女於農忙前及時成婚,甚至進一步主動設法撮合;另外還得監督嫁娶聘禮的數量、主管婚姻訴訟、懲罰違法者、禁止冥婚等,都得逐一盡心的列冊管理。

傳統社會中,人民生活在一個階級分明的封閉世界裡,社交機會較少,在周公制禮作樂後,禮法束縛日益加強,男女有別,授受不親,女子尤其不能拋頭露面,只能依靠媒人說合,才能成就姻緣。因此除了凶荒之年,或家庭發生災難、特許不經媒妁之外,否則為免錯過結婚時機,造成曠男怨女,一般人沒有例外的都得遵照禮俗而行。

當初設置媒官的構想,應是非常實際的,放眼現今各先進國家,雖鼓勵年輕人及時結婚以「增產報國」,然而只靠口頭呼籲效果極為有限,回頭想想中國老祖宗的辦法,不得不令人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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