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針對電視畫面充斥跑馬燈,將制定「插播式字幕管理辦法」,要規範格式、方向與字級大小,違者要二十萬到一百萬元,有線系統與頻道業者聞訊,質疑NCC管太多了。
有線電視台畫面的確很亂,上下左右都有跑馬燈,系統、頻道業者都插上一腳,還有新聞台的快報,比市面招牌的霓虹燈還亂,但NCC要規範,甚至要罰款,筆者也認為是管太多了。
首先,NCC要管制的理由是,許多民眾抗議跑馬燈「到處亂跑」,讓人眼花撩亂,「看了不舒服」,但讓觀眾看了不舒服是「違法行為」嗎?
跑馬燈的格式、方向與字級大小,就如同廣告招牌、路面標示,即使為了美觀、「看了舒服」,也是技術、觀感問題,豈能視同違法罰款
?這又與NCC所稱「為了保護消費者收視權益」何干?
現行有線電視廣播法與衛星電視廣播法,已規範跑馬燈內容,這樣的規範才對,畢竟內容才是關鍵。
前陣子,壹傳媒的「動新聞」引起很大爭議,主要是內容涉及煽色腥,所以NCC要管制,而該公司申請的有線電視台,也因為讓社會大眾有相同疑慮,因此NCC駁回申請。
煽色腥讓人「看了不舒服」,與跑馬燈「到處亂跑」,能同等看待嗎?近日為了宣導防範熱水器、一氧化碳中毒,消防單位播出一則宣傳廣告,出現女子穿內衣、類似被性騷擾的畫面,豈不也是讓人「看了不舒服」?
購物台頻道常把「購物資訊」當跑馬燈打,新聞台、綜合台的跑馬燈也有涉及節目廣告化的,這些仍屬「內容層次」的問題,應該管制,但連跑馬燈的「格式、方向與字級大小」都要管,NCC真是太閒了。
鄭玟宇(台北市/傳播研究生)